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6年簡上字第6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1月18日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簡上字第60號上訴人聯兆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何明峯 被上訴人 鄧光淳 訴訟代理人 鄧廉風
孫銘豫 律師 陳家彥 律師複代理人 劉耀文
楊舒婷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於民國一百零九年十一月十八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由
一、本院前以臺灣高等法院109年度上更一字第129號請求履行契約事件之裁判,其是否成立,為本訴訟事件之先決問題,經於109年11月18日裁定命在該事件終結以前停止訴訟程序。
二、茲查明該民事案件業已終結,有臺灣高等法院109年度上更一字第129號判決、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6269號裁定在卷可稽。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撤銷原裁定。中華民國110年11月18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李珮瑜
法官李宇璿法官楊明箴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11月19日
書記官劉亭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