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壢簡附民字第11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壢簡附民字第11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9年度壢簡附民字第119號原告 葉承鎰 被告 謝禎祥 上列被告因家暴強制案件(109年度壢簡字第1081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一、查原告葉承鎰於本院109年度壢簡字第1081號被告謝禎祥被訴家暴強制案件審理中,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7月31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劉淑玲
法官傅思綺法官何啓榮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今巾中華民國109年8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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