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9年聲字第127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9月10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聲字第1277號聲請人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張智鈞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9年度執聲字第102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張智鈞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各如附表所載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拾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張智鈞因犯毒品危害防治條例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之刑,應依刑法第50條、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本件受刑人張智鈞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業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於附表所載之日期分別確定在案,有各該刑事判決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件在卷可稽。檢察官據以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爰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9月10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黃三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9年9月11日
書記官林瑞標附表:
┌─┬───┬─────┬──────┬───────────┬───────────┬────┐│編│罪名│宣告刑│犯罪日期(年│最後事實審│確定判決│備註││號│││、月、日)├─────┬─────┼─────┬─────┤││││││法院、案號│判決日期│法院、案號│確定日期││├─┼───┼─────┼──────┼─────┼─────┼─────┼─────┼────┤│1│施用第│有期徒刑5│107年5月11日│本院107年│108年2月12│同左│108年3月5││││二級毒│月,如易科│20時45分採尿│度簡字第│日││日││││品│罰金,以新│回溯72小時內│2660號││││││││臺幣壹仟元│某時│││││││││折算壹日│││││││├─┼───┼─────┼──────┼─────┼─────┼─────┼─────┼────┤│2│施用第│有期徒刑6│107年5月27、│本院107年│108年7月11│同左│108年8月6│曾定應執│││二級毒│月、6月、6│28日某時、│度審易字第│日││日│行有期徒│││品│月,如易科│107年8月13日│760號、第││││刑1年3月││││罰金,以新│16時50分採尿│1180號、第││││,如易科││││臺幣壹仟元│回溯72小時內│413號││││罰金,以││││折算壹日│某時、108年2│││││新臺幣壹│││││月13日│││││仟元折算││││││││││壹日│├─┼───┼─────┼──────┼─────┼─────┼─────┼─────┼────┤│3│家庭暴│有期徒刑4│108年2月14日│本院108年│109年6月18│同左│109年7月15││││力防治│月,如易科││度易字第│日││日││││法│罰金,以新││390號││││││││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