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度交附民字第16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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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交附民字第1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8月14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6年度交附民字第16號原告 石益昇 被告 康明安 上列被告因本院106年度交訴字第19號公共危險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事件煩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8月14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許雅婷
法官馮昌偉法官呂宜臻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洪郁筑中華民國106年8月15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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