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7年度婚字第10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7年婚字第10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3月25日

裁判案由:履行同居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婚字第109號上訴人乙○○被上訴人甲○○上列上訴人乙○○與被上訴人甲○○間履行同居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
㈠上訴人對本院駁回履行同居並准離婚判決部分提起上訴,因屬
非財產權訴訟事件,故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肆仟伍佰元。
㈡上訴人對因本院判決上訴人應給付被上訴人肆佰貳拾壹萬貳仟
叁佰叁拾肆元之夫妻剩餘財產分配部分提起上訴,則屬財產權訴訟事件,故應徵第二審裁判費 陸萬 肆仟壹佰陸拾柒元。
㈢總上,上訴人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計陸萬捌仟陸佰陸拾柒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限上訴人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五日內,向本院補繳上訴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3月25日
家事法庭法官陳嘉年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3月25日
書記官林家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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