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0年家訴字第6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7月07日
裁判案由:請求分配剩餘財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家訴字第63號原告 何聰億 上列原告與被告 簡婷慧 間請求分配剩餘財產事件,查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15,8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該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0年7月7日
家事法庭法官吳俊螢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100年7月7日
書記官陳秀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