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0年度司促字第877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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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0年司促字第877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7月0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促字第8778號債權人 劉嫈嫈 上列債權人劉嫈嫈因與債務人 劉玟廷 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劉嫈嫈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台端所為之支付命令事件聲請狀利息起算日不明,請具狀釋明利息起算日究為「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清償日止」抑或為「民國一百年二月八日起至一百年七月五日止」
二、請提出債務人劉玟廷最新之個人戶籍謄本(正本)乙份(請務必保留當事人記事欄之登記事項),以供本院審核。中華民國100年7月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楊淑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