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149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149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0月27日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1491號原告甲○○被告乙○○
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提起債務人異議之訴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7年5月20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該項裁定已於97年5月21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原告就該補費之裁定提起抗告,經台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97年度抗字第222號於97年8月29日駁回抗告確定在案,原告於97年9月3日收受駁回抗告之裁定後,逾期仍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在卷,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以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第85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10月27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蔡孟珊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97年10月27日
書記官吳幸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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