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200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200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0月27日

裁判案由:專科沒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2006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97年度毒偵字第1760號、97年度聲沒字第52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壹包(檢驗後淨重零點壹參參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如聲請書所載(詳附件)。
二、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刑法第40條第2項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又海洛因業經列入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1款所定之第一級毒品,係屬違禁物。
三、經查,本件被告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案件,業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民國97年8月29日以97年度毒偵字第1760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該不起訴處分書附卷可稽。
而該案所查扣之海洛因1包(檢驗後淨重0.133公克),經檢驗判定為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亦有高雄市立凱旋醫院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1份在卷可按,足認屬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1款規定之違禁物無誤。是揆諸前揭規定,本件聲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10月27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陳淑卿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周怡青中華民國97年10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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