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6年竹秩字第29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9月21日
裁判案由: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簡易庭裁定96年度竹秩字第299號移送機關新竹市警察局第三分局被移送人甲○○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96年09月05日竹市警三分社字第0960018194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在公共場所意圖賣淫而拉客,處罰鍰新臺幣貳萬元。
事實理由及證據
一、被移送人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一)拉客時間:民國九十六年八月二十五日凌晨零時四十五分許。
(二)拉客地點:新竹市○○街、大同路口之公共場所。
(三)行為:在公共場所,意圖賣淫,以一次新臺幣一千元之代價,向行經該處之便衣警員 范崇堯 拉客。
(四)查獲時間:九十六年八月二十五日凌晨零時四十五分許。
(五)查獲地點:新竹市○○街、大同路口。
二、上開事實,有下列事證證明屬實:
(一)被移送人甲○○於警局詢問時之自白。
(二)員警范崇堯製作之偵查報告。
三、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十條第一項第二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9月21日
新竹簡易庭法官遲中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6年9月21日
書記官柯雅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