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5年聲字第230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停止羈押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聲字第2309號聲請人甲○○即?被?告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 黃青慧 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殺人案件,聲請停止羈押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被告甲○○因右腿癱瘓,不能伸直急速萎縮,於民國95年5月27日經縣立板橋醫院行脊椎盤突出之手術,但術後發覺病況並未排除,再行檢查診斷為人工髖關節移位,已不能使用,需另行換置,醫生表示此項手術需得健保局核准後方能施行,要被告於95年6月14日先行住院等候通知,然至今被告病情急速惡化,右腿已完全無法移動,加上原開刀傷口感染,生活完全無法自理,爰依法聲請交保就醫,若不予准許,請責成羈押單位讓被告戒護送醫等語。
二、查本件被告甲○○因涉犯殺人案件,前經本院以被告犯罪嫌疑重大,並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所定之情形,認有羈押之必要,經於94年11月30日執行羈押,並各於95年2月28日、同年4月28日、同年6月28日、同年8月28日延長羈押2月在案。聲請人謂其因人工髖關節移位,需人工關節重置一情,經臺灣臺北看守所函稱:「收容人甲○○因『右髖人工關節感染、須人工關節重置』於95年8月11日戒送臺北縣立醫院骨科門診後住院治療」,此有臺灣臺北看守所95年8月14日北所衛字第0951301050號函1件附卷為憑;且經本院電詢臺北縣立醫院板橋院區有關被告實際情形如何,經該院稱「該員因置入物感染,8月18日住院,目前已手術清創感染物、關節重置」等語,此有本院電話紀錄查詢表
1件在卷可參。是依臺北縣立醫院板橋院區所述,被告已手術清創感染物、關節重置,且被告目前住院中;再經本院函詢臺灣臺北看守所有關戒護被告至臺北縣立醫院住院何時可出院一事,經看守所函覆本院稱:「經聯繫該院表示,如治療過程中未有意外狀況,將於95年9月8日出院返所」,有臺灣看守所95年8月30日北所衛字第0950011212號函1件存卷可參;足見被告目前之病情尚屬控制中,尚無治療之迫切性。從而,聲請人即被告聲請具保停止羈押,即難准許,應予駁回。
中華民國95年8月31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李釱任
法官徐子涵法官陳靜茹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許志豪中華民國95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