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8年度訴字第133號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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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8年訴字第133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9月02日

裁判案由: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133號上訴人 劉承得
楊秀琴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交通部公路總局間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8年8月1日本院108年度訴字第133號裁定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第1項規定,按同法第98條第2項金額,加徵裁判費2分之1,合計新臺幣6,0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且依同法第241條之1第1項規定,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上訴人未依規定委任合法之訴訟代理人。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逾期不補正,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9月2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陳金圍
法官畢乃俊法官許麗華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9月2日
書記官陳可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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