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130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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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訴字第130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0月29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訴字第1303號上訴人即被告 林瑞英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與被上訴人即原告 蔡秋玉 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9月27日本院112年度訴字第1303號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81萬9,381元,應繳納裁判費1萬3,380元,惟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繳納,如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10月29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陳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10月29日
書記官謝婷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