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司執消債更字第7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2月27日
裁判案由:執行更生事件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73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林修米 代理人 王志中 律師相對人即債權人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怡仁 相對人即債權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明忠 相對人即債權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祖培 相對人即債權人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相對人即債權人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洪丕正 相對人即債權人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相對人即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東亮 相對人即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所提如附表所示之更生方案應予認可,並自收受本院確定證明書之次月起,於每月十日給付。
聲請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其生活程度應受如附件之限制。
理由
一、按債務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依其收入及財產狀況,可認更生方案之條件已盡力清償者,法院應以裁定認可更生方案;法院為認可之裁定時,因更生方案履行之必要,對於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得為相當之限制,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4條第1項前段、第62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債務人聲請更生,前經本院以104年度消債更字第645號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在案,有上開裁定一份在卷可參。查債務人具狀稱因原所有之房屋遭法拍,現一人租屋居住,而母親 林方雪芳 因腦中風需專人照顧,長年居住於瑞豐護理之家,每月看護費新台幣(下同)25,000元,惟母親每月僅領有老人年金3,500元,故其與兄弟姊妹共四人平均分攤母親扶養費。次查,債務人現仍任職於台灣典範半導體股份有限公司,經本院函詢該公司後,其105年度平均月收入為31,001元,加計年終獎金平均每月1,754元後,共計32,755元,以上並有戶籍謄本、國稅局財產歸屬資料清單、房屋租賃契約書、台灣典範半導體股份有限公司105年11月24日檢送之薪資明細、 瑞峰 護理之家入住證明單、債務人104年12月16日與105年8月20日陳報狀、切結書等在卷可稽。
三、再查,債務人所提如附表所示之更生方案,其條件為自認可更生方案裁定確定之翌月起,以1個月為1期,分72期清償,每期清償11,100元。經本院審酌下列情事,認其更生方案之條件已盡力清償,且核屬適當、可行:
㈠債務人除每月固定收入外,名下別無財產(南山人壽、中
國人壽查無在保),故本件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之受償總額,不低於本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時,依清算程序所得受償之總額。又債務人聲請前二年間可處分所得,扣除其必要生活費用後餘額,顯低於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之受償總額。
㈡又債務人居住於高雄市,其陳報之母親費用5,000元,要
屬合理,惟其個人生活費部分自陳高達18,300元,其中房租費8,000元,雖一人租屋因無人分攤,費用較高,惟其房租金額高出一般個人平均房屋費用甚高,本院無法均列計為必要費用,核以105年度高雄市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標準,本院認債務人個人生活費宜以每月1萬元加計房屋費4,000元,始屬合理。
㈢綜上,債務人將其每月收入32,755元於扣除上開必要生活
支出後,每月11,100元之更生方案已將其目前每月剩餘金額逾五分之四用於清償,其更生方案條件核屬已盡力清償、適當、可行。
四、另有債權人主張對債務人於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應為一定生活程度之限制等語,本院認為使聲請人得以習得正確之消費觀念使其得以復歸社會,重建經濟生活,並確保更生方案之履行,爰依本條例第62條第2項對聲請人於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其生活程度應受如附件之限制。
五、綜上所述,聲請人有固定收入,其所提更生方案已盡力清償,且無不得認可之消極事由,揆諸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之立法目的,在於保障債務人公平受償,謀求消費者經濟生活之更生機會及社會經濟健全發展,且就聲請人之財產收入狀況觀之,以更生方式清償債務較清算方式對債權人更為有利,亦能重建聲請人之經濟生活秩序,是兼平衡兩造利益之考量下,不經債權人會議可決,逕予認可該更生方案,爰裁定如
主文。
六、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5年12月27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附件:更生債務人之生活限制准許更生之債務人,未依更生條件完全履行完畢前,應受下列之生活限制:
一、不得為奢靡浪費之消費活動。
二、不得為賭博或為其他投機行為。
三、不得為不動產之處分或受讓。
四、不得為金錢借貸之行為。
五、不得搭乘計程車、高速鐵路及航空器,但因公務所需且由公費支付者不在此限。
六、不得從事國外遊學或出國旅遊等消費行為。
七、不得投資金融商品(例如股票、基金等)。
八、不得從事逾越通常生活程度之贈與。
九、每月應製作收入支出帳目。
十、其他經本院限制之行為。
十一、每月應遵守支出限制。附表(以下金額單位均為新台幣)┌──────────────────────────────┐│更生方案:每月一期,共72期,每月10日匯款,分配金額如下:│├──────────┬──────┬─────┬──────┤│債權人│債權金額│債權比例│每期金額│├──────────┼──────┼─────┼──────┤│上海商業儲蓄銀行│74794│2.62%│291│├──────────┼──────┼─────┼──────┤│台北富邦商業銀行│186566│6.53%│725│├──────────┼──────┼─────┼──────┤│國泰世華商業銀行│987961│34.56%│3836│├──────────┼──────┼─────┼──────┤│花旗(台灣)商業銀行│120222│4.21%│467│├──────────┼──────┼─────┼──────┤│渣打國際商業銀行│72917│2.55%│283│├──────────┼──────┼─────┼──────┤│聯邦商業銀行│322539│11.28%│1252│├──────────┼──────┼─────┼──────┤│台新國際商業銀行│620931│21.72%│2411│├──────────┼──────┼─────┼──────┤│中國信託商業銀行│472432│16.53%│1835│├──────────┼──────┼─────┼──────┤│債權總額│2,858,362│每期金額│11,100│├──────────┼──────┼─────┼──────┤│清償成數│約27.96%│清償總額│799,200│├──────────┴──────┴─────┴──────┤│補充說明:││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施行細則第26條第2項規定,由最大債權金融││機構統一辦理收款及撥付款項之作業(資產管理公司、民間債權人除││外),惟匯款前債務人仍應自行向最大債權金融機構洽詢,辦理相關││手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