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38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6月08日
裁判案由:返還消費借貸款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382號原告香港商香港上海滙豐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被告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請支付命令,被告於法定期間聲明異議,視為原告起訴,經核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五十八萬九千六百九十一元,依法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六千三百九十元,扣除支付命令聲請費一千元,原告尚應補繳五千三百九十元。經本院於民國96年4月3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96年4月9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然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查詢簡答表可稽,是原告之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6月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李珮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6年6月8日
書記官朱苑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