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113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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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9年補字第113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7月15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補字第1130號原告兆豐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梁正德 訴訟代理人 陳茂豐 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俊宏 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萬8,77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
二、被告陳俊宏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勿省略),並據此補正其住居所。
中華民國109年7月1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曾明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劉家蕙中華民國109年7月15日

歷審裁判

  •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09 年度 補 字第 1130 號裁定(109.07.15)【本件裁判書】
  •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09 年度 苗司小調 字第 1038 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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