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6年度簡字第1455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6年簡字第145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9月29日

裁判案由:違反家庭暴力防治法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6年度簡字第1455號聲請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違反家庭暴力防治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6年度偵字第554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甲○○犯家庭暴力防治法第六十一條第一款之違反保護令罪,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適用法條,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茲審酌被告犯後坦認犯行、所生危害及其他一切情狀等,爰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1條第1款、刑法第11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9月29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潘正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華民國96年9月29日
書記官盧建新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1條第1款違反法院依第14條第1項、第16條第3項所為之下列裁定者,為本法所稱違反保護令罪,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台幣10萬元以下罰金:
一、禁止實施家庭暴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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