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6年度除字第154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6年除字第154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9月29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6年度除字第154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96年9月2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支票壹張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民國96年催字第35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表所載支票無效。
理由
一、上開支票,經本院以96年度催字第35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96年9月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9月2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邱玉汝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96年10月2日
書記官魏慧夷┌────────────────────────────────────────┐│支票附表:│├──┬──────┬──────┬──────┬───────┬─────┬──┤│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新臺幣)│││├──┼──────┼──────┼──────┼───────┼─────┼──┤│001│ 林郭英桃臺灣土地銀行│96年2月28日│43,875元│FD0000000│││││潮榮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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