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4年度家訴字第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4年家訴字第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1月26日

裁判案由:分割遺產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家訴字第6號原告 陳增銈 訴訟代理人 羅明宏 律師
陳立明 被告 陳增煌
陳增鑑 陳怡臻 曾逸豪 曾逸宏 曾日助 曾嘉盈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由曾逸豪、曾逸宏、曾日助、曾嘉盈為 陳素華 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由
一、按當事人死亡者,訴訟程序在有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其他依法令應續行訴訟之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承受訴訟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68條、第175條第1項、第17
8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陳素華於民國104年12月11日死亡,有戶籍謄本在卷可參,而被告曾逸豪、曾逸宏、曾日助、曾嘉盈同為被告陳素華之繼承人,均未拋棄繼承,則應由被告曾逸豪、曾逸宏、曾日助、曾嘉盈為被告陳素華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因被告曾逸豪、曾逸宏、曾日助、曾嘉盈迄今未聲明承受訴訟,為利於本件訴訟程序之進行,爰由本院依職權以裁定命被告曾逸豪、曾逸宏、曾日助、曾嘉盈為被告陳素華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程序。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1月26日
家事法庭法官張淑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5年1月26日
書記官林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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