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84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6月14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訴字第842號原告 魏鈺珊 訴訟代理人 張志隆 律師複代理人 李進生 被告 魏銘宏 被告宏源貿易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梁秀珍
參加人臺灣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彰化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宏誠 訴訟代理人 洪捷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五年六月二十八日上午九時五十分,在本院第七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105年6月1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施坤樹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6月15日
書記官黃鏽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