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司票字第845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2月28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票字第8458號聲請人 黃正 亦即建一實業行相對人甲○○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甲○○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釋明正確之債權請求金額。(依聲請狀之事實理由欄記載,相對人已償還新臺幣貳萬叁仟元,其尚欠金額應為新臺幣壹拾貳萬肆仟元,而非新臺幣壹拾貳萬肆仟捌佰肆拾陸元。)中華民國98年12月28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張瑞芩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