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易字第558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易字第55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7月29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8年度易字第558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鄭丞佑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7年度撤緩毒偵字第427號),本院認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原受理案號:108年度簡字第1721號),改依通常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意旨略以:鄭丞佑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之犯意,於106年1月1日凌晨某時,在新北市板橋區某處,以將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放置在玻璃球燒烤產生煙霧吸食之方式,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次。嗣於106年
1月2日凌晨2時55分許,為警在臺北市○○區○○○路與丹陽街口查獲,經警採集其尿送驗,檢驗結果呈甲基安非他命、安非他命陽性反應。因而認被告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嫌。
二、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又不受理之判決,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分別為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所明定。
三、經查,本案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08年1月21日聲請本院以簡易判決處刑,同年3月13日繫屬本院,惟被告業於本案繫屬法院後之108年6月22日死亡等情,此有上開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及該署108年3月13日新北檢兆宇107撤緩毒偵427字第1080022791號函上本院收文日期章戳印、本院卷附被告個人戶籍資料(完整姓名)查詢結果、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查,揆諸上述,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判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2條、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7月29日
刑事第二十五庭法官黎錦福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收受判決書之翌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羅采蘋中華民國108年7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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