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除字第118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除字第118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4月15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1年度除字第118號聲請人正芫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彭興祥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4月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一、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二、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載之支票,因不慎逸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10年度司催字第218號公示催告,並於民國110年9月9日刊登於法院網站在案,茲申報權利期間已滿而無人申報權利並提出原票據,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
二、查附表所載支票,經本院110年度司催字第218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且定申報權利期間已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是聲請人依民事訴訟法第545條規定聲請宣告該票據無效,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4月1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郭俊德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11年4月15日
書記官蕭尹吟支票附表: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新台幣)支票號碼受款人001正芫企業有限公司彭興祥渣打商業銀行莊敬分行110年8月31日14,090元AA○○○○○○○嵩雲企業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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