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2302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5月2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促字第23027號債權人中正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家毓 債務人 李秋霞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李秋霞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已對債務人為債權讓與之通知,且該通知已送達到債務人之證明文件。(依最高法院87年度台上字第280號判決意旨辦理)
二、債務人李秋霞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02年5月28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陳佐政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