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司票字第636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1月04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票字第6364號聲請人 林展慶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 張坤田 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確認請求事項是否有誤?並區分9紙本票請求金額、利息起算日各為何?(依狀附本票所載已於本院108年度司執字第000000號執行受償新臺幣815,784元,則受償後各該本票請求金額、利息起算日為何?尚有未明,應予補正)。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9年11月4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賴義璋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