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1年度消債更字第12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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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1年消債更字第12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1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更生程序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消債更字第126號聲請人 葉文蒨 代理人 張佩君 律師債權人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兆順 債權人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安孚達 代理人 陳正欽 債權人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代理人 梁永昇 債權人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周添財 債權人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施俊吉 債權人長鑫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潘代鼎 債權人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呂豫文 債權人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代理人 王筑萱 (兼送達代收人)債權人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債權人中國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譚碩倫 債權人富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明興 相對人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明新 代理人 鄭穎聰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債務人葉文蒨自中華民國112年1月31日下午4時起開始更生程序。
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更生程序。
理由
一、按法院開始更生程序之裁定,應載明其年、月、日、時,並即時發生效力,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45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務人主張:其有不能清償債務情事,前已提出債權人清冊,以書面向最大債權金融機構請求共同協商債務清償方案,惟僅與部分金融機構協商成立,其餘包括資融公司等債權人協商並未成立,又其無擔保或無優先權之債務總額未逾新臺幣1,200萬元,復未經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或宣告破產,爰向本院聲請更生等語。經查:債務人所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109、110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存摺帳戶明細(均為影本)等為證,且經本院依職權調閱111年度司消債調字第132號卷核閱屬實,此外,本件又查無債務人有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第3項、第8條或第46條各款所定駁回更生聲請之事由存在,則債務人聲請更生,應屬有據,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1月3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婉玉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本裁定已於112年1月30日上午10時整公告。
中華民國112年1月30日
書記官方瀅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