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促字第183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司促字第183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1月3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促字第1837號債權人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非訟代理人 謝孝晴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 許正一許森江 之繼承人等四人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就 許世豪 即許森江之繼承人、 許惠艷 即許森江之繼承人之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第按,支付命令之送達應於外國為之,或依公示送達為之者,不得行之,民事訴訟法第509條後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惟查債務人許世豪戶籍設於新北○○○○○○○○,因住所不明,須依公示送達為之,又督促程序依公示送達為之者,不得行之;債務人許惠艷戶籍登記顯示已遷出國外(日本),因督促程序送達應於外國為之者,不得行之,依上開法條規定,該部分之支付命令聲請應予駁回,其餘聲請核無不合,另發支付命令。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12年1月30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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