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4年訴字第991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2月17日
裁判案由:低收入戶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991號原告 林美秀 被告新北市土城區公所代表人 邱武全 (區長)訴訟代理人 劉欣怡
許丕忠 張十力 上列當事人間因低收入戶事件,業經本院於民國104年12月3日辯論終結在案。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12月17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黃本仁
法官蕭忠仁法官林妙黛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12月17日
書記官劉育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