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4年度原花簡附民字第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4年原花簡附民字第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5月26日

裁判案由:因(刑事罪名)附帶民訴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4年度原花簡附民字第1號原告 蘇建成 被告 朝毓華 上列被告因毀損案件(104年度原花簡字第66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本件被告朝毓華因毀損案件,經原告蘇建成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5月26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黃鴻達
法官梁昭銘法官粘柏富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5月29日
書記官黃添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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