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9年度重訴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9年重訴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1月06日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重訴字第1號原告 彭維逸 被告尚秝實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石尚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以一訴附帶請求其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本文、第2項定有明文。查原告訴之聲明第1項請求被告應將門牌號碼苗栗縣○○鎮○○路○○○○號房屋(下稱系爭房屋)交付予原告;第2項請求被告自民國108年6月21日起至通知原告進行系爭房屋交屋之日止,按日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4,080元。上開聲明第1項關於交付房屋部分,應以系爭房屋於起訴時之交易價額作為訴訟標的價額,依兩造間之房屋買賣契約書所示核定為88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8,120元;至聲明第2項係違約金之請求,屬附帶請求,不併算其價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1月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顏苾涵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得抗告,其餘不得抗告。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李欣容中華民國109年1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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