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聲字第237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6月22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聲字第2370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莊定盛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6年度執聲字第1594號、106年度執字第715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莊定盛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拾肆年陸月。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之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又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另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而刑法第51條第5款規定數罪併罰,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應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應執行之刑期,但不得逾30年,其就數罪併罰,固非採併科主義,而係採限制加重主義,就俱發各罪中,以最重之宣告刑為基礎,由法院參酌他罪之宣告刑,裁量加重定之,且不得逾法定之30年最高限制,此即外部性界限。法院為裁判時,二者均不得有所踰越。在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定其應執行之刑時,固屬於法院自由裁量之事項,然仍應受前揭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之拘束(最高法院94年度台非字第233號判決、96年度台上字第7582號判決、97年度台上字第2017號判決參照)。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先後經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此有如附表所示之刑事判決及台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在卷可按。又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9所示之案件係得易科罰金之罪,附表編號1至8及編號10、11之案件則係不得易科罰金之罪,而受刑人就如附表所示數罪,已具狀請求檢察官聲請合併定其應執行刑,此有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案件是否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調查表1份附卷可參(見本院106年度聲字第2370號卷第3頁),聲請人聲請定受刑人應執行刑,其聲請於法尚無不合,自應依刑法第51條第5款之規定定應執行刑。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6月22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郭德進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鄭淑英中華民國106年6月22日附表:受刑人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銀行法│銀行法│偽造文書│├──────┼───────────┼───────────┼───────────┤│宣告刑│有期徒刑3年6月(2次)│有期徒刑3年2月│有期徒刑1年(2次)│├──────┼───────────┼───────────┼───────────┤│犯罪日期│96.06.05、96.07.24│97.07.24│97.09.24、97.10.27│├──────┼───────────┼───────────┼───────────┤│偵查(自訴)│臺中地檢98年度偵字第│臺中地檢98年度偵字第│臺中地檢98年度偵字第││機關年度案號│15111號│15111號│15111號│├─┬────┼───────────┼───────────┼───────────┤│最│法院│臺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臺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臺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後├────┼───────────┼───────────┼───────────┤│事│案號│100年度金上訴字第152│100年度金上訴字第152│100年度金上訴字第152││││號│號│號││實├────┼───────────┼───────────┼───────────┤│審│判決日期│100.03.29│100.03.29│100.03.29│├─┼────┼───────────┼───────────┼───────────┤│確│法院│最高法院│最高法院│最高法院││定├────┼───────────┼───────────┼───────────┤│判│案號│101年度台上字第1765號│101年度台上字第1765號│101年度台上字第1765號││││││││決├────┼───────────┼───────────┼───────────┤││判決確定│101.04.12│101.04.12│101.04.12│││日期││││├─┴────┼───────────┼───────────┼───────────┤│是否為得易科│不得易科、不得社勞│不得易科、不得社勞│不得易科、不得社勞││罰金之案件││││├──────┼───────────┼───────────┼───────────┤│備註│臺中地檢101年度執字第│臺中地檢101年度執字第│臺中地檢101年度執字第│││5325號(編號1至8定應│5325號(編號1至8定應│5325號(編號1至8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1年4│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1年4│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1年4│││月)│月)│月)│└──────┴───────────┴───────────┴───────────┘續上表:
┌──────┬───────────┬───────────┬───────────┐│編號│4│5│6│├──────┼───────────┼───────────┼───────────┤│罪名│偽造有價證券│偽造文書│偽造有價證券│├──────┼───────────┼───────────┼───────────┤│宣告刑│有期徒刑4年6月│有期徒刑8月(2次)│有期徒刑3年2月(8次)│├──────┼───────────┼───────────┼───────────┤│犯罪日期│94.10.26│96.09.06、97.05.28│97年8至10月間│├──────┼───────────┼───────────┼───────────┤│偵查(自訴)│臺中地檢99年度偵字第│臺中地檢99年度偵字第│臺中地檢99年度偵字第││機關年度案號│9416號│9416號│9416號│├─┬────┼───────────┼───────────┼───────────┤│最│法院│臺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臺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臺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後├────┼───────────┼───────────┼───────────┤│事│案號│102年度上訴字第931號│102年度上訴字第931號│102年度上訴字第931號││││││││實├────┼───────────┼───────────┼───────────┤│審│判決日期│103.03.11│103.03.11│103.03.11│├─┼────┼───────────┼───────────┼───────────┤│確│法院│最高法院│最高法院│最高法院││定├────┼───────────┼───────────┼───────────┤│判│案號│103年度台上字第1932號│103年度台上字第1932號│103年度台上字第1932號││││││││決├────┼───────────┼───────────┼───────────┤││判決確定│103.06.12│103.06.12│103.06.12│││日期││││├─┴────┼───────────┼───────────┼───────────┤│是否為得易科│不得易科、不得社勞│不得易科、不得社勞│不得易科、不得社勞││罰金之案件││││├──────┼───────────┼───────────┼───────────┤│備註│臺中地檢103年度執字第│臺中地檢103年度執字第│臺中地檢103年度執字第│││9429號(編號1至8定應│9429號(編號1至8定應│9429號(編號1至8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1年4│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1年4│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1年4│││月)│月)│月)│└──────┴───────────┴───────────┴───────────┘續上表:
┌──────┬───────────┬───────────┬───────────┐│編號│7│8│9│├──────┼───────────┼───────────┼───────────┤│罪名│偽造有價證券│偽造有價證券│偽造文書│├──────┼───────────┼───────────┼───────────┤│宣告刑│有期徒刑3年2月│有期徒刑3年4月│有期徒刑4月│├──────┼───────────┼───────────┼───────────┤│犯罪日期│97年8月至10月間│97年8月至10月間│96.03.05│├──────┼───────────┼───────────┼───────────┤│偵查(自訴)│臺中地檢99年度偵字第│臺中地檢99年度偵字第│臺中地檢99年度偵字第││機關年度案號│9416號│9416號│9416號│├─┬────┼───────────┼───────────┼───────────┤│最│法院│臺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臺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臺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後├────┼───────────┼───────────┼───────────┤│事│案號│102年度上訴字第931號│102年度上訴字第931號│102年度上訴字第931號││││││││實├────┼───────────┼───────────┼───────────┤│審│判決日期│103.03.11│103.03.11│103.03.11│├─┼────┼───────────┼───────────┼───────────┤│確│法院│最高法院│最高法院│最高法院││定├────┼───────────┼───────────┼───────────┤│判│案號│103年度台上字第1932號│103年度台上字第1932號│103年度台上字第1932號││││││││決├────┼───────────┼───────────┼───────────┤││判決確定│103.06.12│103.06.12│103.06.12│││日期││││├─┴────┼───────────┼───────────┼───────────┤│是否為得易科│不得易科、不得社勞│不得易科、不得社勞│得易科、得社勞││罰金之案件││││├──────┼───────────┼───────────┼───────────┤│備註│臺中地檢103年度執字第│臺中地檢103年度執字第│臺中地檢103年度執字第│││9429號(編號1至8定應│9429號(編號1至8定應│9430號│││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1年4│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1年4││││月)│月)││└──────┴───────────┴───────────┴───────────┘續上表:
┌──────┬───────────┬───────────┬───────────┐│編號│10│11│以下空白│├──────┼───────────┼───────────┼───────────┤│罪名│偽造有價證券│偽造有價證券││├──────┼───────────┼───────────┼───────────┤│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8月(2次)│有期徒刑2年2月││├──────┼───────────┼───────────┼───────────┤│犯罪日期│96.03.05~96年3月初之│96.09.06~96年9月初之││││某時日、97.05.28~│某時日││││97.05.31間之某時日│││├──────┼───────────┼───────────┼───────────┤│偵查(自訴)│臺中地檢104年度偵字第│臺中地檢104年度偵字第│││機關年度案號│26539號│26539號││├─┬────┼───────────┼───────────┼───────────┤│最│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後├────┼───────────┼───────────┼───────────┤│事│案號│105年度訴字第990號│105年度訴字第990號│││實├────┼───────────┼───────────┼───────────┤│審│判決日期│106.02.21│106.02.21││├─┼────┼───────────┼───────────┼───────────┤│確│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定├────┼───────────┼───────────┼───────────┤│判│案號│105年度訴字第990號│105年度訴字第990號│││││││││決├────┼───────────┼───────────┼───────────┤││判決確定│106.03.27│106.03.27││││日期││││├─┴────┼───────────┼───────────┼───────────┤│是否為得易科│不得易科、不得社勞│不得易科、不得社勞│││罰金之案件││││├──────┼───────────┼───────────┼───────────┤│備註│臺中地檢106年度執字第│臺中地檢106年度執字第││││7151號(編號10至11應執│7151號(編號10至11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3年8月│行刑為有期徒刑3年8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