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司聲字第64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司聲字第64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4月19日

裁判案由:公示送達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聲字第647號聲請人 賴怡雯 聲請人 賴魏阿鬆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 曾宥蓉 為公示送達事件,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
二、提出所欲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文件。
三、提出相對人曾宥蓉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四、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7年4月1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李峻源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7年4月19日
書記官陳貴卿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