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92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6年補字第92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8月28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補字第923號原告 張金安 上列原告與被告 賴水寶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8月2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秋錦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賴柏仲中華民國106年8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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