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簡易庭(含朴子)110年度嘉簡字第35號民事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嘉簡字第35號

原告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

訴訟代理人 蔡佳和

被告 鄧喬毓

鄧鐘榮

鄧文衍

鄧日美

鄧美運

上一人之

訴訟代理人 凌家玉

被代位人 鄧世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代位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於民國110年5月5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

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停止訴

訟程序之裁定,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撤銷之。民事訴訟法

第182條第1項、第186條定有明文。

二、本院前以另件本院110年度家繼簡字第3號塗銷繼承登記案件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本訴訟事件裁判之先決問題,經於民國110年5月5日裁定在該民事案件訴訟終結以前停止訴訟程序。茲查明該民事案件業已終結,經調閱本院110年度家繼簡字第3號塗銷繼承登記事件卷宗全卷屬實, 爰依 職權將原裁定撤銷。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6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羅紫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6  日

書記官葉昱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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