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簡易庭(含朴子)110年度嘉小調字第78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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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嘉小調字第788號
原告欣
上列原告與被告MARIATI( 阿蒂 )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4,66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本院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7月26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官吳芙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7月26日
書記官葉芳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