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嘉小調字第817號
法定代理人 莊仲沼
上列原告與被告 蘇苡瑄 即 蘇麗淳 間給付電信費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32,19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扣除原告聲請支付命令繳納的500元,原告尚應補繳500元。本院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7月26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官吳芙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7月26日
書記官葉芳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