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17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17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2月05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訴字第175號原告乙○○原名: 曾維 .被告甲○○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因財產權而提起民事訴訟者,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未據原告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9年1月15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同月25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又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2月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王本源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9年2月8日
書記官陳淑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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