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度審易字第2070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審易字第207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1月31日

裁判案由:妨害自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2年度審原易字第159號
112年度審易字第2070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日申
高博騰上一人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 彭詩雯 被告 劉東諺 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字第50751號)及追加起訴(112年度偵緝字第275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及追加起訴意旨略以:被告林日申、高博騰及追加起訴被告劉東諺等3人基於侵入住宅之犯意聯絡,於民國000年0月00日下午3時3分許,在桃園市○○區○○路000號水硯行館社區(下稱本案社區)停車場入口,趁本案社區住戶車輛自停車場通道進出、停車場大門未及關閉之際,未經本案社區住戶同意,擅自進入本案社區設有管制之地下室停車場內,嗣經本案社區住戶即告訴人 鍾淨心 發現後報警處理,始循線查悉上情。因認被告林日申、高博騰、劉東諺所為,均涉犯刑法第306條第1項之無故侵入他人住宅罪嫌等語。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言詞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其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被告林日申、高博騰及追加起訴被告劉東諺被訴妨害自由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及追加起訴,認被告3人均涉犯刑法第306條第1項無故侵入他人住宅罪嫌,依同法第308條第1項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因被告高博騰、劉東諺已與告訴人鍾淨心達成調解,告訴人鍾淨心已撤回對被告3人之告訴,有本院112年度原附民移調字第172號調解筆錄、刑事撤回告訴狀、辦理刑事案件電話查詢紀錄表在卷可憑(見本院卷第87-88、89、91頁),揆諸前開規定,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四、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范玟茵提起公訴及追加起訴,檢察官袁維琪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113年1月31日
刑事審查庭法官李敬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黃宜貞中華民國113年1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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