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度審易字第72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審易字第72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1月31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審易字第720號聲請人暨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蕭峻昌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本院於民國112年8月10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於112年8月11日所為之判決正本,茲發現有誤,經檢察官聲請裁定更正及本院依職權更正,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欄第二行所記載之「 公仔 拾陸隻」應更正為「公仔拾伍隻」;又在第2頁第四行與第五行之間應加上一行「理由」。
理由
一、按裁判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而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又此之「顯然錯誤」,乃指判決中所表示者與法院本來之意思顯然不符者而言。
二、原判決原本及正本漏未在第2頁第四行與第五行之間未有一行「理由」,此為明顯之脫漏,又主文欄第二行所記載之「公仔拾陸隻」,顯然為「公仔拾伍隻」之筆誤,此觀原判決事實欄一㈠、理由欄壹貳二所述即明。上開脫漏及誤載顯於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無影響,爰依聲請及職權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1月31日
刑事審查庭法官曾雨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翁珮華中華民國113年1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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