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審交重附民字第6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1月31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2年度審交重附民字第67號原告 秦浩暉 送達代收人 楊玉倩 被告 李承洲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112年度審交易字第576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一、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被告李承洲被訴過失傷害刑事案件(112年度審交易字第576號),經原告秦浩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被告上開刑事案件,固因告訴人即原告撤回告訴而由本院諭知公訴不受理之判決在案,惟原告於本院準備程序業已陳明本案僅刑事部分達成調解,並聲請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民事庭審理,有本院準備程序筆錄、112年度附民移調字第2135號調解筆錄、辦理刑事案件電話查詢紀錄表、刑事撤回告訴狀在卷可參(見本院審交易卷第50-51、53-54、55、57頁),爰依前揭規定,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但書,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1月31日
刑事審查庭審判長法官馮浩庭
法官曾雨明法官李敬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宜貞中華民國113年1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