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0年度重訴字第11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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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0年重訴字第1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6月12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重訴字第119號原告宗鼎薪建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楊芝熒 訴訟代理人 陳三兒 律師被告 林榮村
林阿惠 林玉倩 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樹村 律師
黃政廷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應於本裁定正本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高雄市土木技師工會繳納申請費用新臺幣伍仟元。
理由
一、按訴訟行為須支出費用者,審判長得定期命當事人預納之。當事人不預納者,法院得不為該行為。但其不預納費用致訴訟無從進行,經定期通知他造墊支亦不為墊支時,視為合意停止訴訟程序。前項但書情形,經當事人於4個月內預納或墊支費用者,續行其訴訟程序。其逾4個月未預納或墊支者,視為撤回其訴或上訴,民事訴訟法第94條之1定有明文。
二、原告主張因系爭契約未履行所造成之損害額若干一情,聲請送交鑑定後,本院認有鑑定之必要。又本院業已依原告聲請,並經兩造合意,囑託高雄市土木技師公會鑑定,鑑定費用依附件所示高雄市土木技師公會民國111年10月13日高市土技字第11105417號函記載,應繳納申請費用新台幣5,000元,此為訴訟進行所必要之費用,如未繳納,將致訴訟程序無法進行,本院已兩次催促原告前去繳費,惟高雄市土木技師公會迄今仍陳報原告尚未繳費,茲依首揭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逕向該公會預納費用,如逾期不繳納,逾期未繳納,依上開規定,本院會定期通知被告墊支,若亦不為墊支時,視為合意停止訴訟程序,逾4個月未預納或墊支,視為原告撤回其訴。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6月12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張琬如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6月12日
書記官陳儀庭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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