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5年度交附民字第94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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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5年交附民字第9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1月09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5年度交附民字第94號原告 邱筱珊
邱筱玟 共同法定代理人 邱世澤
周美伶 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詠琪 律師被告 洪永坤
洪斯特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洪慶雲 上列被告等過失傷害案件(105年度交易字第317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11月9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王義閔
法官張鶴齡法官吳俊螢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11月9日
書記官陳美敏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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