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58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58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6月28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訴字第585號原告 黃清貴 訴訟代理人 許雅芬 律師被告 劉美枝
黃鼎洲 黃泓仁 共同訴訟代理人 洪士宏 律師
蘇辰雨 律師 黃柔雯 律師複代理人
黃庭安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至還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六年七月二十五日上午十一時三十分,在本院第八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判決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嗣本件事實尚欠明瞭,故有再開辯論之必要。
三、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6月28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賴寶合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6月28日
書記官林志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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