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5年度聲字第171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5年聲字第171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1月09日

裁判案由:聲請裁定沒收違禁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聲字第1711號聲請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上列聲請人聲請裁定沒收違禁物案件(105年度聲沒字第12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壹包(含包裝袋壹只,驗餘淨重零點零叁叁壹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彰化縣警察局員林分局於民國105年7月3日下午2時2分許,前往彰化縣○○市○○路○段○巷○○號處理 黃林瑞蓮 通報其子 黃上祐 死亡事宜,於黃上祐房內查獲違禁物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包(驗餘淨重0.0331公克),爰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規定,聲請沒收等語。
二、按刑法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關於沒收之規定業已修正,均於民國000年0月0日生效施行;又沒收、非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適用裁判時之法律,刑法第2條第2項定有明文,是本件自應直接適用裁判時即修正後之沒收相關規定。次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修正後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扣案之白色粉末1包(驗餘淨重0.0331公克),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下稱草屯療養院)以化學呈色法、氣相層析質譜儀分析法檢驗,含海洛因成分,有扣押物品清單(105年度毒保字第154號)、扣押物照片、草屯療養院105年7月18日草療鑑字第1050700551號鑑驗書在卷(參見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105年度聲沒字第125號卷第7-8頁、第12頁),足認該白粉1包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1款規定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為違禁物無訛。另盛裝上開毒品之包裝袋,無論以何種方式析離,均會有微量毒品殘留該包裝袋內,其上所殘留之毒品難以析離,應視同毒品,一併沒收銷燬之。揆諸前開說明,本件聲請為正當,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11月9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梁晉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5年11月9日
書記官呂雅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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