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度易字第107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易字第107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3月14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易字第1070號110年度易字第1071號110年度易字第1072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蔡承憲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並經本院改通常程序審理,業經辯論終結在案。茲因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3月14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鄭吉雄
法官潘曉萱法官曾雨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宜貞中華民國111年3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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