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291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訴字第291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3月14日

裁判案由:確認法律關係不存在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訴字第2917號原告 廖瑱諭
羅明清 共同訴訟代理人 蔡尚樺 律師被告 黃玉昌
林氏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法律關係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1年4月18日下午3時50分在本院第41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中華民國111年3月14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卓立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1年3月15日
書記官謝宛橙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