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度交字第155號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交字第155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6月06日

裁判案由:交通裁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07年度交字第155號原告 濱松俊偉 上列原告不服高雄市政府交通局民國107年5月28日高市交裁字第32-B00000000號交通裁決,提起行政訴訟,核有下列程式上之欠缺,茲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9第1項、第236條、第107條第1項第10款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按交通裁決事件訴訟之提起,應以原處分機關為被告,逕向管轄之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為之;交通裁決事件中撤銷訴訟之提起,應於裁決書送達後30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3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是以,提起交通裁決撤銷訴訟時,應先向交通主管機關申請裁決,並於裁決書送達後30日內提起行政訴訟。經查,原告起訴時,未提出本件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裁決書,致本院無法認定本件訴訟標的及被告是否適格,原告應於上開期限內,提出本件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裁決書。並提出補正後之起訴狀及其繕本或影本1份到院。
中華民國107年6月6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吳文婷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6月7日
書記官鄒秀珍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