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140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140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6月06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1402號上訴人齊家公寓大廈管理維護有限公司即被告法定代理人 高敏瀞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聯上真品大廈管理委員會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7年5月2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而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25,330元,應繳裁判費為8,
59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6月6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沈宗興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6月6日
書記官吳和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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