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交字第154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6月06日
裁判案由:交通裁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07年度交字第154號原告 許瀚文 上列原告因交通裁決事件,提起行政訴訟。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當事人及起訴之聲明,提出於行政法院為之;交通裁決事件訴訟之提起,應以原處分機關為被告,逕向管轄之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為之,行政訴訟法第105條第1項、第237條之3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查本件原告起訴狀未載被告機關及起訴之聲明,致有程式上欠缺。茲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予以補正【例如:記載被告為高雄市政府交通局,代表人 陳勁甫 ;訴之聲明記載為原處分撤銷,且應表明所欲撤銷之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裁決書字號各為何(本案共10件裁決書)】,並提出補正後之起訴狀及其繕本或影本1份到院,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6月6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黃奕超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6月6日
書記官王翌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