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597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3月0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促字第5976號債權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張惠鑾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確認請求標的及其數量是否有誤?依債權人檢附資料所示,本件涉及現金卡事務,應適用銀行法第47條之1而有利息請求之限制。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9年3月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賴義璋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9年3月2日
書記官王凱飛